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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察法修改 訂違紀官員復出規定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2-26]     我要評論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劉凝哲25日電】正在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對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首次審議。草案進一步明確了行政監察對象、方式等問題,並增加了舉報制度、監察建議的情形、派駐機構管理等規定。值得關注的是,草案還增加了條款,規定違紀官員解除處分的程序,明確當違紀官員處分期滿後不僅可「復出」,還可依法繼續晉陞、晉級。

復出後可繼續晉陞

 中國現行的行政監察法自1997年開始實施,25日首度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修改。草案對行政監察方式加以明確,即監察機關通過執法監察、廉政監察、效能監察等方式行使監察職能,履行職責。此外,還明確了監察機關提出監察建議的情形,並特意增加了兩種提出監察建議的情形:「需要進行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問責處理的」以及「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草案增加了對違紀官員的處分執行、解除等程序,其中對處分解除的規定,被解讀為是「官員復出程序」。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對違紀人員作出處分決定,由政府人事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人事管理權限執行。若受到監察機關作出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監察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以及處分執行部門或者單位。

專家:不應「打入冷宮」

 分析認為,上述條例主要是為保護受處分官員的合法權益。受處分官員的處分期滿後,要由監察機關及時解除處分。這也意味�茖�處分人今後的晉陞、晉級都不會再受影響。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認為,將被處分官員一律「打入冷宮」是不負責任的,應該有「解除期限」。根據官員被問責的原因及社會影響的大小區別對待官員復出是公平公正的,但前提條件是程序也要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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