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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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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須參與強積金計劃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3-03]     我要評論

 任職人事管理的思琦前來問積哥:「最近有兩名新董事加入了我的公司,我想知應否為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

 積哥說:「根據強積金條例,凡年齡介乎18至65歲、連續受僱滿60天的全職及兼職僱員,或自僱人士,均須參加強積金計劃;公司董事亦如是。」

 積哥補充:「如屬執行董事,會參與公司日常運作及管理,有關人士便實質具備公司僱員的身份,他同樣須於受僱滿60天後加入強積金計劃。但若有關人士只是擔任有限公司的非執行董事,並不涉及公司的日常運作及管理,便毋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思琦又問:「他們的強積金是怎樣計算的呢?」

 積哥回答:「董事的強積金供款計算亦與普通僱員一樣,同樣按有關入息的5%作供款,加上僱主的供款部分,合共供款10%。若執行董事是按時支薪,公司便須在糧期完結後10天內向受託人供款。」

 需注意,部分執行董事或只會收取每年一度的袍金,那麼在計算供款時,便應以240,000元(即條例規定的每月入息上限20,000元乘以12個月)及60,000元(即強積金條例規定的每月入息下限5,000元乘以12個月)作為有關入息的上下限。由於每年只支取袍金一次,故亦只需每年供款一次。如執行董事並沒有支取薪金或花紅,便無須作強積金供款。

僱用家人打理生意須知

 思琦好奇地問:「我一位uncle的子女協助他打理家庭生意,他是否需要安排其子女參加強積金計劃?」

 積哥說:「如你的uncle僱用家人打理家庭生意,而那些家人是與他同住,那麼他便無須安排有關家人參加強積金計劃。但如果那些家人不是與你的uncle同住,他便要安排有關家人參加強積金計劃了。」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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