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立會和區會選舉及補選的候選人申請在選票上印上團體名稱、標誌,乃至個人照片等,須事先向選管會作出登記。圖為區議會選舉候選人投票表格。資料圖片
【本報訊】選舉管理委員會表示,任何團體如欲在2010年的登記周期內,向選管會申請登記或修改已登記的名稱、名稱縮寫及標誌,或任何人士如希望申請登記或修改已登記的標誌,須在4月15日或之前提出申請。
選管會發言人稱,根據《選票上關於候選人的詳情(立法會及區議會)規例》(第541章,附屬法例M),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及補選的候選人可申請在選票上印上指定詳情,包括訂明團體的名稱、名稱縮寫及標誌;候選人的個人標誌及照片,及「獨立候選人」或「無黨派候選人」的字樣,均須事先向選管會作出登記。
發言人強調,雖然申請可隨時提出,但只有在法定截止日期前向選管會提交的申請,才會在該年的登記周期內獲得處理。在今年4月15日或之前提出的申請,將會在該截止日期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及在2010年登記周期內盡快處理。其後提出的申請,將會在2011年的登記周期內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