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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文森)稅務局入稟追收商人陳振聰3.47億元的稅款,有律師相信是當局基於早前的爭產裁決作出的行動,並指只要把風水視作營運的業務,任何收益均須報稅。執業律師郭琳廣表示,有關法例的舉證責任在於被告,即陳振聰須證明收取近21億元金額絕非「風水費」,與風水服務無關,只是對方的巨額饋贈。
陳可就有關指控上訴
執業律師簡松年相信,稅務局是根據法庭的判決向陳振聰追稅,並指若陳振聰確有提供風水服務,事後客戶給予金錢,有關款項將視作酬勞,根據香港《稅務條例》便須要報稅。他又稱,陳振聰可就有關指控提出上訴,但需提出證據證明所得的款項是「饋贈」,例如以一般風水師「睇風水」的收費作自辯。
須證明非風水服務費
執業律師郭琳廣表示,若以風水作為營運業務,當事人應把任何涉及收入紀錄存檔,並向稅務局報稅及繳付款項;但從今次入稟狀所指的繳款期限,反映陳振聰早前或已收到繳稅通知,卻未如期清還。他又稱,《稅務條例》有別於其他法例,陳振聰在事件上有舉證責任,須證明並非因為提供風水服務而收取近21億元收入。
香港稅務學會副會長伍國賢表示,按一般程序,若當事人拒絕繳稅,當局可凍結其資產。稅務局資料顯示,當局在2005至2009年,每個年度分別調查1,800多宗個案,其中於2008/09年度,發現納稅人合共漏報近91億元,在採取行動後追回約22億元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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