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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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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倡修例 飲愈多罰更重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4-2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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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府建議將司機體內的酒精濃度和停牌期掛鉤,超標愈高,停牌期愈長。資料圖片

 【本報訊】為加強打擊醉酒駕駛,港府建議修訂法例,飲得愈多,罰停牌期就愈長。港府又會增設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嚴重受傷的罪行,最高監禁7年。

 港府建議將司機體內的酒精濃度和停牌期掛鉤,超標愈高,停牌期愈長,刑罰分3級:最低的第1級,每100毫升呼氣樣本含酒精35微克以下,即大約飲用2罐啤酒最少要停牌6個月;飲用2至4罐、含酒精達35至66微克的,最少停牌1年;第3級飲多過4罐、即含酒精超過66微克,就至少要停牌2年。

 至於罰款額和監禁期,港府就不建議引進遞進罰則,認為應該由法庭按個別情況判罰,但就建議危險駕駛罪行中,司機的酒精濃度達第3級就屬於特別嚴重個案,最高罰款額、監禁期和停牌期都增加一半。

引致他人重傷 建議最高囚7年

 另外,港府又建議增設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嚴重受傷的罪行,最高可以罰款5萬元、監禁7年,及以第3級的停牌期處罰。針對重犯的司機,干犯扣10分的罪行、停牌要在監禁結束後執行,提高阻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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