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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一名前兼職女文員,疑因懷孕遭解僱,透過平機會入稟區域法院,控告女青年會性別歧視,要求賠償12,600元損失及道歉。基督教女青年會回應時稱,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現階段不宜評論,但強調一直十分尊重平等機會的精神及原則,不論在實施人力資源政策及推行社會服務時,均會考慮不同僱員及服務使用者需要,務求消除任何形式歧視。
平機會表示,在職的懷孕歧視仍然普遍,必須解決這問題,故為本案提供法律協助,希望藉此遏止僱傭範疇的懷孕歧視。
表現稱職 5度獲續約
透過平機會代表入稟的原告人黎素芬,她於入稟狀稱,06年5月29日至08年7月28日,她在被告人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旺角持續教育中心任兼職文員,處理一般文職工作。她在通過試用期後,以半年合約形式受聘,月薪2,600元,07年獲加薪至2,700元。原告人形容,自己勤奮及稱職,與同事的關係良好,獲女青年會5度續約。
原告人稱,她在08年1月懷孕,及後多次把此事告知中心課程幹事吳國強及校長胡婉玲,又出示懷孕證明書,申請在8月放產假,預期11月初重投工作。但因子宮收縮,需入院觀察,她在7月29日申請立即放假,當時獲吳同意,之後於同年10月分娩。
產後未復職 致電始知不續約
然而,原告人多次要求產後復職,卻未得到明確回覆。由於她的合約於8月底屆滿,於是主動聯絡校長,但對方著她聯絡一名行政助理,又表示女青年會有權不與她續約。至11月,該行政助理便表示中心不想與她續約。
及後會方發信,顯示中心早於黎申請提早放假當天,已終止其僱用。黎相信自己因懷孕而遭解僱,女青年會違反《性別歧視條例》,要求法庭判青年會違法,要向她道歉。原告人續稱,事件令她感到受傷害,失去工作後備受困擾,加上損失薪金約12,600元,要求女青年會賠償以上損失。
律師:兼職或合約工俱享產假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如非自僱人士,無論是全職、兼職或合約員工都可享有產假。他指出,僱主解僱懷孕員工,一般都會編織其他藉口,若事件鬧上法庭,僱員可找同事證明或其他資料(如解僱前屢獲加薪等)證明自己表現良好,僱主屬無理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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