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據新華社廣州21日消息:廣東省委、省政府21日部署落實《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該辦法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出現濫用職權、決策嚴重失誤、工作失職失誤、管理監督不力和對群體性事件處置不當五大類行為將被問責。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1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實施辦法規定,為防止被問責幹部的安排使用出現明降暗升、隨意復出等現象,廣東將從嚴控制重新任職時間和從嚴審批重新任職行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1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1年後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並徵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意見。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律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朱明國說,嚴肅查辦問責案件、確保責任人在受到問責的同時,該追究黨政紀責任的要嚴格追究,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杜絕「以問代紀」、「以問代刑」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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