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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文輝申請綜援被拒,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
【本報訊】在內地製衣廠長駐的6旬港漢,2年前因失業返港定居,但未能覓得工作,戶口僅餘19元,唯有向社會褔利署申請綜援以維持生計。然而,社署指他居港不足1年而拒絕其申請。失業漢不滿社署的決定,指現行規定違反《基本法》賦予港人的自由,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昨日在高等法院開審。
申請人游文輝,現年65歲,從事服務業逾40年,近年應任職的製衣廠要求長駐廣東工作。08年,他遭公司裁員後回港,但一直未能找到工作。他於去年1月申請綜援,社署指他在申請前,未有持續居港滿1年(社署規定申請綜援的市民不可以離港超過56日,即是在申請前,最少要在香港逗留309日),因此否決游的申請。
律師:違《基本法》賦予自由
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潘磊指出,《基本法》賦予港人出入境和選擇工作的自由,但申請綜援前1年不可離港逾56天的規定,是處罰行使此權利的港人。他指政策背後的理念是要避免長期居住在境外的人士,一旦回港便依靠綜援過活,但現時沒有證據顯示,撤消56天的限制會加重政府的財政負擔。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指出,現行的政策是要確保有限的資源得到適當運用。翟解釋,政策要確保對本港有貢獻的港人才能受惠,因此制定申請人在港的居住年期,並不涉及歧視。至於相關的年期,屬於政府的政策事務,不應由法庭去干預。
律政司代表:政府要積穀防饑
法官張舉能提出,若香港突然「富有」,是否可讓居港不足1年的港人申請綜援。律政司一方回應,本港經濟受外圍因素影響,政府要積穀防饑,考慮長遠的社會福利政策。翟紹唐又反駁申請人所指,政策是侵犯港人出入境和選擇工作的自由,直指港人的自由未受限制,只是港人作出選擇時,會面對可能發生的後果,但強調並非因此處罰他們。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引述勞工及福利局官員提供的數據,07年6月至09年6月期間,共有5,100多宗綜援申請,其中約110人因申請前居港未滿1年被拒,但約6成獲酌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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