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青年人喜歡上網,亦經常借網絡平台隨意發表言論,有網民曾因在網上發表恐嚇性言論而惹上官非。年輕髮型師林嘉樂於2006年期間,疑一時貪玩,在網上討論區以「真主教恐怖分子」之名,聲稱要以自殺式炸彈襲擊香港迪士尼樂園及美國領事館,更詢問網友如何製造炸彈,後遭電視台記者報警揭發,令警方在迪士尼樂園內大舉搜查及加強保安,共耗用213小時警力,涉及公帑逾3萬2千元,該青年最終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需向政府賠償1萬元。
去年12月,報稱患上抑鬱症的陳永良,在網上討論區發表有關強姦女學生、殺人及企圖炸毀禮賓府等4項言論,警方調查後拘捕被告,最後法官在本年4月作出判決,考慮到被告沒親生父母愛惜及因長暗瘡而自我形象低落,輕判感化18個月,並同時需要接受醫生評估和住院訓練。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任何人意圖犯罪、或不誠實地意圖欺騙、或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或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而取用電腦,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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