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證監會昨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就香港的信貸評級機構實施發牌及監察制度,以配合全球在規管信貸評級機構方面的發展。
在亞太區經營業務的三大跨國信貸評級機構,都以香港作為業務基地,同時若干規模較小的信貸評級機構,亦在香港設有辦事處。證監會現提出方案,建議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增設「提供信貸評級服務」作為新的受規管活動類別。據此,信貸評級機構及其評級分析員將要遵守適用於所有證監會持牌人的相關規定,日後必須領牌及持續接受監察。
評級分析員必須領牌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表示,本港是主要的國際金融中心之一,當局了解到有必要提供適當的監管環境,以應對不斷轉變的市場需要,緊貼全球發展趨勢。有見全球各地對監管信貸評級機構有著強烈訴求,證監會現提出一套務實合理的監管建議,以諮詢公眾意見。
上述規管香港信貸評級機構的新制度預期將於2011年1月底生效,而證監會將隨即展開向信貸評級機構及其評級分析員的發牌程序。為使香港的信貸評級機構可在未來這段頗短的期間內順利過渡至新規管制度,證監會擬為現有評級分析員提供豁免安排,讓他們在申領牌照前無須先通過監管從業資格的考試,但須於獲發牌照後參加有關本地規例的持續進修課程。
證監會邀請公眾在2010年8月20日或之前,以書面方式提交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