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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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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高層認提控無徵詢律政司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8-05]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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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鄧甘滿指起訴包致金侄女襲警前未有詢問律政司的意見。

 【本報訊】(記者 鍾立、馬梓皓)包致金侄女襲警被輕判,惹起社會強烈回響,但部分人卻將矛頭指向提出檢控的警務處,質疑警方選擇以最高刑罰相對較輕的法例提出檢控,才是導致包致金侄女獲輕判的主因。警務處刑事及保安處處長鄧甘滿強調,警方引用罰則較輕的《警隊條例》中「襲擊警務人員」作出檢控,而非量刑較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是基於對方願認罪,而警方事前亦未就此諮詢律政司的意見。

 根據香港法例,就襲警罪行,檢控方可根據《警隊條例》或《侵害人身罪條例》提出起訴,前者最高罰款5,000元及監禁半年,可判緩刑;後者最高監禁2年,不可緩刑。包致金侄女一案,警方就引用《警隊條例》提出檢控。

張達明質疑律政司檢控標準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質疑律政司的檢控標準,指根據過去經驗,當有遊行人士在示威時與警方觸碰,便構成襲警罪,律政司都引用較嚴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予以檢控,但是次在起訴包致金侄女襲警時卻引用較輕的《警隊條例》第63條,令人質疑被告的背景令她獲得優待,又或是當局意圖透過重刑打壓遊行示威,才以較重刑罰對待示威人士。

 鄧甘滿昨日在記者會上回應有關問題時指,警方在檢控包致金侄女時,認為首3項罪名,即不小心駕駛、拒絕酒精測試和襲警罪已能充分反映案情,有關法官亦能清晰理解案件,故事前未有就檢控問題諮詢律政司的意見,加上被告透過代表律師表示,願意認罪,故第4項有關毆打警察的控罪,警方引用罰則較輕的《警隊條例》中「襲擊警務人員」作出檢控。

 他補充,警方一般會根據現場證據、犯者有否使用武器和警員受傷程度考慮引用《警隊條例》抑或《侵害人身罪條例》提出檢控。

鄧甘滿指襲警案趨減

 另外,鄧甘滿透露,近年襲警案事實逞下降趨勢,去年全年警方曾就377宗襲警案提出檢控,2008年有448宗,2007年有502宗,而今年首3個月則發生了92宗,又指在09年377宗襲警案中,有324人被判罪成,當中超過一半被判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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