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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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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台客聚:奇怪的法律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8-09]     我要評論

潘國森

 法國國家足球隊的主將列貝利(Ribery)在南非世界盃足球賽開賽前惹了官非,但是有關部門暫緩法律程序,似乎有意讓他專心比賽,可是法國隊仍然以極差勁的戰績出局。列貝利被控的罪名有點離奇,說是「與未成年妓女發生性行為」,事緣該名妓女在案發時只得十七歲有餘!這就很奇怪了,嫖妓而妓女不足十八歲算犯法,但是按法國現行法律,青少年性交的「法律承諾年齡」(Age of consent,又稱「同意年齡」)卻是十五歲!換言之,一個法國成年人跟一個不足十五歲的「兒童」上床,即使兩廂情願,亦會有罪。這個成年人通常很難以不知道對方未成年為辯護理由,這樣的立法精神是保護兒童,減少他們受成年人引誘而被性剝削的風險。法院不承認兒童有能力決定與人發生性行為,所以一個成年人縱然事實上得到對方明明白白的同意,甚至是那個小鬼頭主動勾引,仍然掬盡黃河水也洗不清。假如列貝利跟一個滿十五歲而未足十八歲的女球迷或鄰居的女兒上床,只要對方表示同意,反而沒有任何問題。這算是甚麼道理?從女方的角度來看,法國女童到了十五歲就可以自由享受性愛(其實該說不再受法律保護),但要三年後才可以當妓女收肉金,這算不算侵害了女童從事性工作的權利?

 「法律承諾年齡」在世界各地定義不同,歐洲以西班牙最「開放」,定為十三歲,該是喜歡「入季女之室」之輩的天堂,香港則是十六歲。曾幾何時,未滿十六歲的女童,被戲稱為「赤柱年華」,即是說跟這個年齡的女童鬼混,後果可能是搬入赤柱監獄服刑。曾有精神科醫生提議將這個年齡降低,理由是現代人趨向早熟,女童初潮越來越早云云,但也只是隨便說說,沒有積極推動,不過恐怕難得大部分婦科醫生同意。中醫的概念則認為少女初潮只是剛具備了生育能力,卻不認為立即有性生活對當事人的健康有利。加拿大卻走相反方向,二○○六年將這個年齡由十四歲提升到十六歲,並附加年齡相近的免責條款。如果「受害人」已有十四五歲,而「犯人」年長不足五年,就可以成為申辯理由。那麼年青人隨隨便便上床而為免吃官司,還得要查身份證、出世紙,好好計算一番!修改法律難免順得哥情失嫂意,贊成者認為有助於打擊專門以未成年兒童為目標的性罪犯,反對者則認為侵害年青人的自主權。比較奇怪的意見是指責新例有可能「令年輕人的性生活走向地下,不去尋求必需的性資訊,提高感染愛滋和性病的風險」。

 香港在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的法律似有向女性「傾斜」,先前有一宗學姐學弟混戰的風化案件,涉案女童十五歲,眾男童則十四歲,部分還是同校的低年級學弟。結果眾學弟是被告,學姐卻是受害人。這幾位貪便宜的男生只好嘆句活在錯誤的國度,做法國人多好!不過列貝利若在香港嫖十七歲的妓女,又反而無事。法律實在是奇怪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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