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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交易取消後於5天內公布資料。
■ *須在公布交易資料時提供發展項目的預計完工日期。
■ 發展商銷售樓花及一手現樓,需遵守地產建設商會售樓指引。
■ 發展商銷售現樓時,需在樓盤內提供實地單位供公眾參觀。
■ 單位成交後,發展商需在5日內公布,並需同時披露涉及發展商高層及直系親屬的交易。
■ 示範單位需要符合一系列規格要求,包括必需提供至少一個間隔、裝修用料以及附送的設備上,完全和交樓標準一致的示範單位(俗稱清水房)。
■ 首張價單必須要包括更多單位,小型發展項目(100伙以下)需提供最少30伙,或可供出售單位30%,兩者以高者為準;大型發展項目(100伙以上)最少提供50伙,或可供出售單位50%,兩者以較高為準。
—少於30伙樓盤首批價單要全部公布。
—獨立屋可獲豁免首推價單數目規定,但仍要三天前公布價單*。
■ 將目前開售前24小時提供售樓書的要求,提高至在開售前7日提供。
■ 發展商在出售任何數目的單位給任何人士時,必須在3日前公布有關價單。
若整幢物業售予一基金或投資者,可獲豁免,但仍要5天內公布交易資料。
■ 樓盤宣傳物品需清晰提供有關樓盤坐落的地點和地址的資料。
■ 發展商網頁需同步公布售樓書和所有價單。
註:*今年8月12日起生效 ■今年6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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