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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車撞欄後車頭損毀。
【本報訊】一輛房車昨凌晨駛至沙田田心警署對開交通燈位前,疑因失控撞向安全島鐵欄,導致車頭及輪胎損毀,惟女司機懷疑受驚未有停車,繼續開行200米,至前輪完全漏氣無法前行,始棄車離開返家休息。警方事後根據目擊者及車牌登記資料,聯絡上肇事女司機調查撞車原因,初步相信事件無可疑,列交通意外處理。
涉撞車後一度「失蹤」的女司機姓陳、25歲,事後通過警方酒精呼氣測試。事發昨晨5時許,陳女駕駛一輛房車,沿田心街向大圍方向行駛,當駛至田心警署對開行人過路交通燈位,擬右轉往富健街時,房車突失控撞毀安全島上鐵欄,致右邊車頭嚴重損毀,泵把連車牌甩脫墜地,右前輪亦爆裂。
司機棄車離開 途人報警
惟有人並無停車續右轉入富健街,駛前約200米至瑞峰花園對開迴旋處時,右前輪因完全漏氣無法再開行,司機始棄車離開,途人見狀致電報警。
警登樓尋肇事司機了解
警員到場發現人去車空,根據目擊者及車牌登記資料聯絡車主查問,獲知姓陳女司機事後受驚回家休息,警員於是前往寓所尋獲陳女,了解肇事原因。
根據本港法例374條《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文「發生意外時停車的責任」,如車輛發生交通意外時公物損毀,司機必須停車,或在可行及合理範圍內,不少於事發後24小時到最近警署或向任何警務人員報告,否則可被判罰款1萬元及入獄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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