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線寬頻1名燈光師5年前在錄影廠工作時遭電線絆倒,右手腕遭割傷兼無法用力,不能重返舊崗位。高院認為有線違反責任,讓鬆脫的電線散在地上,未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判有線須賠償258萬元予該名燈光師。
電線絆倒割傷手 不能發力
原告林偉寶(譯音),於被告I-Cable Communications Limited的電視錄影廠任職燈光師。事發2005年10月19日,林供稱,當日他在2幅布景中間的窄巷工作,踩中1塊厚2吋半的電路板,繼而失去平衡,右腳遭電線絆倒後,右手先著地,手背被割傷一道長1.5厘米的月牙形傷痕。此後,林的右手腕不能發力,他於2008年返有線復工,但因傷勢應付不了工作,即使嘗試轉任司機或售貨員也失敗。
有線一方指出,林的工傷報告指他因誤觸燙手燈泡,縮手時才被割傷。但法官認為,林當時最著緊的是痛楚,可能溝通出錯。有線又質疑林的腕傷可能是事後造成,但法官批評有線的估計毫無基礎。
法官的判辭指出,有線其實應該用電線管把電線固定好,就不會出現同樣危險,認為有線明顯違反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的責任,判有線要賠償林25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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