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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人民銀行昨發布辦法,境外機構可於10月1日起,在境內任意一家銀行開立人民幣結算賬戶,用於其依法開展的各項跨境人民幣業務。
央行所稱的境外機構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合法註冊成立的機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依法具有辦理國內外結算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中資和外資銀行。
規定稱,境外機構可以申請在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用於依法開展的各項跨境人民幣業務,且可選擇境內任意一家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內地於去年開始正式推動跨境貿易以人民幣結算,起初的試點地區僅上海、深圳等五家;自今年6月起,以人民幣進行跨境貿易結算擴大至20個省區市,並已允許境外機構在試點區域開設人民幣結算帳戶。
而央行此次發出的新辦法,則為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在全國推廣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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