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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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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八達通責任 推動私隱刑事化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0-19]     我要評論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昨裁定八達通出賣客戶私隱事件,違反《私隱條例》3項保障私隱原則,但公署決定「放生」八達通,只要求簽署承諾書,並沒有發出較嚴厲的執行通知。雖然根據現行的私隱條例,私隱專員未能對八達通作出刑事檢控,但這不代表可以姑息八達通出售私隱圖利的行為。私隱專員應對八達通作出嚴正的譴責,而港鐵作為八達通的大股東也應追究管理層責任,還受影響客戶一個公道,也警示其他機構要慎重處理私隱資料。同時,當局應全面檢討現時私隱條例,將惡意洩漏個人資料行為刑事化,並加強對八達通企業管治的監管,杜絕事件再次發生。

根據私隱條例,私隱專員可以對違規機構發出執行通知,要求對方補救,若不理會通知將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但由於八達通事後已作出補救,令專員未能引用法例發出執行通知,變相令八達通可免除各項罰則。鑑於事件涉及197萬市民的私隱資料安全,而且反映了商業上濫用、出售市民私隱牟利的情況愈趨嚴重,所以當局必須嚴肅追究責任,既是以儆效尤,也藉此顯示當局對私隱安全的重視。私隱專員應採取更實質的措施追究八達通的責任,而港鐵更應運用大股東的身份跟進事件,對肇事的管理層作出適當處分。

現時違反保障個人資料原則並不屬於刑事罪行,阻嚇力明顯不足。私隱條例亦無授權私隱專員向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私隱被侵犯的市民想透過民事訴訟索償,成功機會微乎其微,私隱專員更被喻為「無牙老虎」。這次八達通事件再次暴露了私隱條例的不足,當局應及早檢討法例,一方面參考英國等先進國家的經驗,將侵犯私隱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賦予私隱專員提出檢控的權力,加強法例的阻嚇力。另一方面,當局應為有關私隱資料的合約定出統一格式,明確要求企業讓客戶可選擇是否願意出售個人資料,以免企業再以蠅頭小字及艱澀的法律條文誤導市民,並杜絕企業運用「霸王條款」投機取巧地利用私隱牟利。

港鐵必須改變過往甚少參與八達通日常管理及商業運作的管理模式,發揮監察作用,確保八達通的管理層守法誠信,不能只為圖利罔顧市民私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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