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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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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打層壓推銷 拉人入會負刑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0-26]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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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國興(右)歡迎當局就層壓式推銷法修例,形容是「遲來的春天」。 香港文匯報記者梁祖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郝君兒)不良層壓式推銷手法往往令無辜市民蒙受巨大金錢損失。為堵塞現行法例的漏洞,港府建議修訂層壓式推銷條例,重訂「層壓式計劃」的定義。修例建議定義為,無論參與者有否推銷貨品或服務,只要透過介紹新會員參加計劃藉以從中得益,即被視為層壓式推銷;而拉攏他人參加圖利的人士日後亦可能等同營運人士,需要負上刑責。為加強阻嚇性,港府亦建議將最高罰則從現時罰款10萬元及監禁3年,提高至罰款100萬元及入獄7年。當局期望可於今個立法年度內向立法會提交草案。

 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昨日討論禁止層壓式推銷法。商務及經濟局局長劉吳惠蘭(見圖)表示,根據現行法例的定義,層壓式推銷必須涉及銷售貨品或服務才能入罪,但透過招攬新參與者圖利,因不涉及銷售和服務交易,法例難以規管;為堵塞法例漏洞,港府向立法會提出檢討《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第355章),建議將層壓式活動界定為不論參與者有否推銷貨品或服務,只要誘使新參加者付款參與計劃,並從中獲利,則被視為層壓式推銷。

盼修訂草案今年度審議

 基於層壓式計劃對苦主造成深遠的損害,為收阻嚇之效,當局建議由目前的罰款10萬元和監禁3年,加重至罰款100萬元和監禁7年。

 劉吳惠蘭指出,層壓式推銷計劃必須有新參加者才能維持,參加者實際上是助長層壓式計劃,故港府建議介紹他人加入有關計劃圖利的參加者等同營運者,需負上刑事責任,但若參加者是不知情下或被誤導下參與計劃 ,法庭會給予申辯機會,又強調當局提出修例目的是打擊不良的層壓式計劃,而非影響正常傳銷買賣活動,有關修例建議稍後會諮詢公眾意見,期望條例修訂草案可於今個立法年度提交立法會審議。

王國興:憂真空期有機可乘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形容,是次修例是「遲來的春天」,該問題存在已久,而據他了解,除香港市民外,內地旅客也是被招攬目標,故擔心不法商人利用修例前的「真空期」繼續誘騙市民。劉吳惠蘭回應時強調,修例前當局會繼續加強宣傳教育,警方亦會加強打擊涉及詐騙的層壓式銷售。

陳鑑林:不宜阻正當商戶營運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鑑林亦指出,部分正當商戶也會讓介紹他人入會的會員享有優惠,要求當局修訂層壓式推銷的定義時要小心,以免限制商界正常營運,以及令市民誤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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