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邱婷)著作追續權是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利之一,其含義為「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對其作品原件每一次售出以後的財產增值部分都有提成一定比例」的權利,即享有著作權的藝術作品原件售出後,若買家又轉售給他人並獲得高於購買時所支付的金額,作品的原作者便有權就該作品增值金額部分提取一定比例。
不少國家對著作追續權都有一定保護及明文規定。例如法國版權法規定,書面刻印作品和造型藝術作品作者轉讓作品原件後,對於任何公開拍賣或通過商人出售其作品所獲得的收益,仍然有不可剝奪的分享權。同時規定其保護期為50年,提取比例為3%,但若銷售額未達到1萬法郎,則作者不可行使其追續權。
內地的著作權法暫不保護著作追續權,但不少學者認為,為保護作者的著作財產權益,防止他人在每次轉售該類作品並獲取增值金額時,不向作品原作者支付一定比例酬金,著作追續權制度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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