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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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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享免供款期 僱主不可扣薪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1-10]     我要評論

 嘉慧與朋友合夥成立一間室內設計公司,朋友負責公司的業務開拓,而嘉慧則負責處理日常運作,如財務及人事方面的工作。積哥先恭喜嘉慧榮升老闆,並提醒她作為僱主要留意的強積金事宜。

 積哥表示,強積金法例規定,僱主須為年滿18至未滿65歲、工作滿60日的全職及兼職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並進行供款。而在計算供款時,僱主須由僱員第一天上班起計算供款。

 積哥補充:「不過,要提提你,法例規定僱員享有免供款期,即無須就受僱首30日及其後首個不完整的供款期進行供款,所以在這段期間,僱主不可扣除僱員薪金作供款。」

 舉例說,若一名員工於10月15日入職,免供款期是包括受僱後的首30日(即至11月13日)和其後首個不完整的供款期(即11月份餘下的日子),所以,在這個例子下,僱主須由10月15日起開始替員工供強積金,但員工則由12月1日才需開始供款,即僱主不能在12月之前扣除員工薪金作供款。

 積哥又說:「之前聽聞過有僱主向員工說,要他們通過了三個月的試用期,才替他們供強積金。這做法是絕不正確的,並且觸犯法例。」根據強積金法例,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或拖欠強積金供款的僱主,最高可被罰款350,000元及監禁3年。

 還有,僱主須每月計算僱員的有關入息,並於出糧後10日內為員工作出供款,並要在供款後7日內向員工發出供款紀錄。若大家想做一位精明僱主,可參閱積金局編制的《強積金精明僱主7大要訣》,當中列出僱主須留意的各種事項。有關單張可在積金局網頁(www.mpfa.org.hk)及各積金局辦事處和民政事務處免費索取。   ■積金局

熱線:2918 0102

網址:www.mpfa.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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