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政府正就競爭法進行立法工作,草案建議將最高罰則的上限定於有關違規公司在違規發生年度的全球營業額的10%。多名議員炮轟該罰則對多元化經營的企業不合理,亦會打擊香港營商環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蘇錦樑在回應時指,許多公司營業額都難分辨為本地還是外地,因此採用全球性營業額的10%作罰則上限,是較簡單、容易執行的罰則,方便法院處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黎蕙明則補充,若罰則只限於違規公司在相關市場的營業額,擔心對有關違規公司的阻嚇力不足。
全球營業額作罰則受質疑
立法會競爭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討論草案內容,經濟動力的林健鋒指,草案建議的司法執行模式,並未能消除中小企疑慮,業界擔心競爭事務委員會權力過大,且政府建議的罰則亦過高,不明白為何當局每次都說看不到這些問題。自由黨主席劉健儀亦質疑,新加坡及英國都是用本地的營業額作為罰則標準,不明白為何香港偏要採用全球性的營業額作罰則,影響本地的營商環境。
蘇錦樑回應指,條例要賦予法官有足夠的法律權力,有關10%全球營業額的罰則只是上限,至於具體個案的罰款額,法官會考慮不同因素後作出決定。黎蕙明說,有關罰則是參考了歐盟的罰則,是一較簡單、容易執行的罰則,以方便法院處理。
至今未提出執行指引建議
政府曾經承諾提交競爭法草案時,亦會提供草擬的執行指引,但政府卻至今仍未提出有關指引建議。草案委員會主席梁君彥批評,政府不能把所有執行細則都留予未來的競委會,「若立法會就此通過了草案,等於開了張空白支票予政府,由得競委會隨意定出立法會未必收貨的指引」。民主黨主席何俊仁亦質疑,草案只訂立原則性的問題,但事實上,許多執行的細則是需要用法例來清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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