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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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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潭弊案終審 扁珍囚11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1-1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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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最高法院11日判決部分扁案定讞,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因龍潭案各被判刑11年。圖為其當「總統」時的風光照片。

——「卸任總統」禮遇全撤銷 藍委:等同推翻金改案無罪結果

 香港文匯報訊 綜合媒體報道:陳水扁家族貪污洗錢四大案,台灣最高法院11日三審宣判,其中龍潭購地弊案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各判刑11年定讞,另並科罰金1.5億元(新台幣,下同)。前101董事長陳敏薰給款部分,陳水扁、吳淑珍各判刑8年定讞,並科罰金500萬元。此外,「國務機要費」、南港展覽館、洗錢等三案發回台灣高院更審。預計扁、珍二人將面臨入監服刑,為月底投票的「五都」選舉帶來新話題。

此外,修正後的「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今年9月1日公布實施,陳水扁因案經一審判決有罪,就已停止包括禮遇金、事務費和大部分維安禮遇,僅基於安全考量,保留2到3名隨扈,如今陳水扁因龍潭購地案被判刑定讞,依條例規定,將停止供應所有安全護衛。

扁家3弊案發回高院再審

 二次金改案上周一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等21名被告全部脫罪,但檢方隨即決定提出上訴;而扁家的喜悅只維持了一周,即被其他弊案審理結果打消。

 包括「國務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洗錢案等扁家四大案,陳水扁、吳淑珍等被檢方控告貪污、洗錢,今年6月11日二審判刑20年,皆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其中,龍潭購地弊案三審判決結果在11日下午出爐,陳水扁、吳淑珍都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科罰金1.5億元。辜仲諒捐贈3億元部分,扁珍則被判無罪定讞。

 陳敏薰人事案部分,陳水扁、吳淑珍各被判8年有期徒刑,並科罰金500萬元。另外,陳敏薰人事案涉及洗錢的部分,吳淑珍被判處1年2個月,減刑為7個月。

 至於扁珍應合併執行多少年刑期,由檢察官再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訂定。

 而龍潭購地案中其他被告,李界木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蔡銘哲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減刑為8個月,緩刑3年。林德訓涉偽證罪成立,被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減刑為2個月。

 至於「國務費」、南港展覽館、洗錢案,最高法院將二審判決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扁嫂爭取免入監服刑

 針對陳水扁和吳淑珍在龍潭購地案遭各判11年定讞,陳水扁辦公室發布新聞稿稱,龍潭案及陳敏薰案與二次金改案一樣,都涉及是否為「總統」法定職權的爭議;扁辦堅持,依照周占春法官判決認定,金融改革、科學園區開發、民營企業負責人的人事安排,都不是「總統」的法定職權,陳水扁在這些案件中都應判決無罪。

 扁辦質疑,這項判決是馬英九為了「五都」大選國民黨選情緊繃的政黨利益,政治迫害陳水扁,目的在抵銷台北地方法院周占春法官合議庭的二次金改審判結果,企圖影響民進黨的五都大選政治聲勢。

 吳淑珍的律師則表示,扁嫂的身體狀況明顯符合監獄拒絕收監的要件,執行檢察官或監獄可斟酌處理。

 而國民黨立委吳育昇表示,這項判決證明最高法院認定陳水扁、吳淑珍在任內收錢是有罪的,等於是推翻了二次金改案周占春法官的無罪判決。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則表示,目前還沒看到判決書,一切只能尊重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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