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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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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定離婚須均分身家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1-13]     我要評論

——推翻商人上訴 邱達文案則判免計同居期

 香港文匯報訊 上訴庭2年前首次引用「公平分配」原則,平均分配離婚夫婦財產;其中離婚男商人不服。而遠東控股主席邱德根第七子邱達文,也不滿法庭把夫婦婚前關係納入瓜分財產計算範圍,先後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頒判辭,卻是前者敗訴,後者勝訴。終審法官指「公平分配」原則須引用,但邱的案情特別,不需要硬性引用。

 離婚男商人不滿上訴庭引用英國法院2000年案例內的「公平分配」原則。但昨日終院頒判辭,指2000年案例被法庭沿用多年,一直是很有價值的參考材料。而男商人所引用另一案例的原則應被推翻。終院最終判處離婚男商人敗訴,仍須向前妻平分260多萬元財產。

考慮案件性質不「一刀切」處理

 然而,終院認為,判案時須考慮案件性質,並非「一刀切」把2人財產硬性平分。終院判決邱達文離婚案勝訴,便是因為案件性質跟案情與2000年案例原則存有分歧,所以只會沿用該案例作為指導原則判決。

 判辭指出,邱案在原審時,被評估擁有3,500萬元財產,但被原審法官指他隱瞞資產總值,認為他至少坐擁9,000多萬元身家。終院卻指,他在原審時被指隱瞞近6,000萬元資產,大部分原為其父擁有的公司及其兄借予的款項,以供他營商之用。邱曾供稱,他在借款後未即時歸還,是因為日後可能仍向他們借錢。終院法官沒有質疑邱的可信性。

 終審法官考慮到邱氏夫婦自1997年結婚,至2000年離婚,婚姻只維持3年。由於邱與馬來西亞籍前妻的婚姻短暫,也未能在他們的婚姻上產生任何成果,情況特殊,「公平分配」原則不能硬性引用。

指同居期無共建家園育子女

 判辭指出,原審法官考慮2人自英國大學時長達15年的同居與情侶關係,卻忽略2人當時只靠父母供養的經濟狀況。終院認為,2人同居時,沒有孕育子女、共建家園、分享彼此資產等。終院認為,若原審法官看法成立,法庭在處理其他案件時將面對沉重負擔。

邱前妻獲分1190萬少原審2400萬

 賠償方面,終院指,邱在婚姻期間為怕失去前妻,曾要求她放棄為電影音樂作曲。對方也放棄音樂事業,婚後過著「賢內座」的悠閒生活,且從未被要求從事妻子以外的職責。終院認為前妻在這段婚姻中,應可從以往的付出而獲賠償。終院最後判夫婦共有財產為4,500多萬元,前妻可獲分配其中1,190萬元,較原審少2,4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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