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本港屋苑如開辦穿梭巴士服務,接載居民出入,事前必須向運輸署申請客運營業證。惟有業界透露,穿梭巴士的行走路線,是申請能否獲批的關鍵,須經運輸署、警方交通部及區議會等相關持份者的商議及同意,確保不會影響區內交通及其他居民日常生活,路線或需多次調整,審批過程需時可能超過1年,部分業界在獲得初步審核後,便「偷步」經營。
運輸署發言人昨表示,處理一般的居民巴士服務申請時,一般需時6至8星期才能完成初步審核,至於整個審批程序需時因個案而異,沒有劃一標準,業界非常清楚有關的申請程序和所需時間。
違發牌條件吊銷營業證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0條,運輸署署長可就未經批准巴士服務對客運營業證持證人進行研訊。若研訊確立有關客運營業證持證人曾違反有關條例或發牌條件,運輸署署可根據該條例的第31條處罰有關客運營業證持證人。處罰措施可包括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客運營業證。而運輸署亦不會容許未經批准巴士服務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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