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貨櫃車司機梁冠彪昨在深圳中院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被告明知嬰兒車捲入車底,仍然繼續行駛意圖將嬰兒車擺脫,任由嬰兒被輾斃,行徑喪心病狂,天理不容,被判死緩罪有應得。這宗案件不僅向社會傳達出危駕是嚴重罪行的訊息,而且對往來兩地司機也有警示作用,不應因為香港人的身份就漠視內地法規,否則必將負上刑責,承受重刑。同時,本港打擊危駕醉駕法例過輕向為人所詬病,現時更應檢討法規罰則,加強打擊力度,以收阻嚇之效。
案情顯示,被告在嬰兒車捲入車底後,曾下車察看並發現嬰兒仍然存活,但被告卻無視嬰兒的悽慘哭聲,不但沒有將其救出車底,反而繼續開車拖行,並故意以「S」形擺動方式駕駛以圖甩掉嬰兒車,最終導致嬰兒被輾斃。被告為了逃避刑責竟置嬰兒生命於不顧,令人髮指,與故意殺人無異,將被告判處死緩既是彰顯法治之舉,也是還受害人家屬一個公道。
這次內地法院的判決對於不少往來兩地的貨車司機也有警示意義。不少貨車司機到了內地,總以為香港人的身份在內地高人一等,不會受到刑責,甚至認為有事故時大可逃回香港,結果令到部分司機不重視駕駛安全,甚至為省回醫藥費竟然有「撞傷不如死」等極端思想。但隨著近年內地法律不斷完善,本港司機再不能以過時的觀念去看待內地法制,現下內地執法部門對於違法者都是一視同仁,就是逃回本港最終也難逃法網,本港司機不應心存僥倖。
雖然兩地法例不同,社會環境亦各異,難以比較,但內地對危險駕駛的重罰對本港也有借鑑意義。本港交通法例量刑過輕,一向為人詬病,現時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最高也不過是監禁十年,而法庭判決時又往往中間落墨,從輕發落,導致法例猶如無牙老虎。如去年農曆新年前夕,落馬洲發生導致6人死亡的醉駕車禍,肇事司機最終亦只是被判入獄6年。罪行與判罰嚴重不相稱,犯法者得不到應有的處罰,試問如何產生阻嚇力?近年本港危駕醉駕的個案不斷增多,當局應檢討現時的法例罰則,以重典來治理危駕,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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