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香港「支聯會」常委及「四五行動」成員等6人,去年聖誕日於中聯辦示威,要求釋放維權人士,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裁判官昨裁決時指眾被告行為確屬集結,但中聯辦屬公眾地方抑或私人地方存疑,並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多名資深大律師均認為,在「一國兩制」下,中聯辦並非香港政府部門,更非公眾地方,是次判決值得商榷。
6名被告,包括梁國華(50歲,葵青區議員)、蔡耀昌(42歲,社區幹事)、梁國雄(53歲,立法會議員)、李耀基(23歲,行政經理)、李卓人(53歲,立法會議員)及古思堯(63歲,造船工人)。除「長毛」梁國雄及古思堯沒有律師代表外,其餘被告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及其子代表。
裁判官阮偉明昨日在裁決時指,6名被告及其他示威者,趁中聯辦的車用閘門未及關上時衝進庭園,但遭警員及保安員阻止,造成混亂。雖然眾人未有預謀闖入,但目的一致,就是希望入內示威,遂裁定眾被告行為屬集結行為。
官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不過,阮偉明稱,該6人的集結行為是否屬非法,就要先裁定中聯辦屬私人地方,而非公眾地方,惟控方無法證明中聯辦屬私人地方,所以案件在這點上存疑,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他續指,控方還必須證明眾被告的行為導致其他人合理地害怕,甚至激起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才屬非法集結,惟案發時在中聯辦庭園範圍內只有跟事件相關的被告、示威者、保安員及記者,根本不存在無辜的第三者,所以被告行為不構成罪行元素,遂裁定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強闖與警推撞自招嫌疑」
6名被告獲判脫罪後即時申請堂費,其中「長毛」梁國雄形容這次屬無聊檢控和政治檢控,要求討回400元交通費。惟裁判官指,眾被告闖入案發地點,被阻撓時跟保安員和警員有推撞,他們的行為是自招嫌疑,遂拒絕辯方堂費申請。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在仔細研究裁判官裁決理據及檢控官的報告前,不宜就裁決作任何評論。
譚惠珠:中聯辦屬私人地方
資深大律師、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指出,中聯辦的大樓是中央政府自己出資購買的地方,並非由香港政府提供,應屬於私人地方,故是次判決值得商榷。她亦質疑,如按照有關判決的邏輯,是否等同市民可以隨便出入如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等其他中央駐港機構而毋須得到批准。
湯家驊:豈非美領館亦屬公眾地方
資深大律師、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也認為,在「一國兩制」下,中聯辦並非香港特區政府部門之一,若引用是次判決中同樣的邏輯,則「美國駐港領事館亦應屬於公眾地方,但相信美國政府一定不會同意這個講法」。
香港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張達明則認為,不能因為此次裁決,就將中聯辦推論為公眾地方而可以隨便出入。不過,他強調,這屬於裁判法院的裁決,對其他法院沒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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