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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若在深圳發生醫療糾紛,最好先去調解中心協商。 資料圖片
醫患關係緊張、醫患糾紛增加已經成為廣受關注的社會問題。傳統的行政調解手段往往得不到患者及家屬的信任,而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亦缺乏強制執行力;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需時較長。深圳近日成立的醫患糾紛仲裁院為港人在深解決醫患糾紛提供了新的途徑。
據深圳醫患糾紛仲裁員主要負責人夏昆山介紹,只有醫患雙方在人民調解失敗的情況下才能由調解人員指引當事人提交仲裁。目前,深圳共有4家市屬醫院和8家區屬醫院設立了醫患糾紛調解室。據悉,在證據齊全的情況下,仲裁院當日就可以作出仲裁裁決。首先由當事人一方提起仲裁申請,在立案審查後,仲裁院向對方送達參加仲裁的手續,對方收到仲裁通知後進行答辯準備,並由雙方各選定一名仲裁員並協商選定第3名仲裁員(也可由雙方協商指定1名仲裁員)組成3人庭進行案件審理。
證據齊全 當日裁決
醫患雙方在發生醫療糾紛前可以在合同內訂立仲裁條款,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深圳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現行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或直接簡化為,「將爭議提交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對於在發生醫療糾紛後也可以補簽仲裁協議,「患方(×)與醫方(××醫療機構)之間因×××(患者、疾病名稱和診療後果)發生糾紛,調解未果。雙方一致同意將該醫患糾紛提交深圳醫患糾紛仲裁院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香港文匯報記者郭若溪 深圳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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