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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委員會前日公布銀行業危機管理機制藍圖,建議授權各成員國的監管機構(如英國金融服務局等)干預出問題的銀行,包括辭退銀行管理層、削減花紅、要求銀行提高資本水平等,以確保納稅人不再為破產銀行「埋單」,新機制亦將迫使債券持有人等高級債權人分擔瀕臨破產銀行的損失。
在現有機制下,銀行若破產,持有該行債券的人士或貸款給該行的銀行只會損失債務本身的金錢,但新制下,監管機構將有權在銀行倒閉前出手干預,把銀行虧損加於債權人身上,令銀行繼續生存。有分析認為,新制或令銀行壓力加大,借貸成本增加。
此外,監管機構將負責協調處理陷入危機的銀行,尤其是跨國大型銀行,在必要情況下可安排第三方收購,進行有秩序破產,以免對整個金融體系造成更大影響。
確保有序破產 保障納稅人
歐盟負責內部市場和服務的委員巴尼耶表示,歐盟必須建立一套危機管理機制,確保歐盟能以有序方式讓銀行破產,而不能一直讓納稅人承擔損失。新機制諮詢期由前日起至3月3日,預料今年年中前提出具體立法建議,待成員國和歐洲議會批准後,新機制將於2013年成為法例,並擬於2014年成立歐洲清算局(ERA)。
在金融危機中,由於缺少有力的干預和危機應對機制,一些跨國銀行陷入危機後,歐盟國家因顧忌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被迫救助這些銀行。目前,歐盟為銀行提供的政府援助,已佔國內生產總值的13%。 ■路透社/《每日電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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