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成員國將各自設定一間監管機構接手陷困銀行,發生危機時有權干預甚至令銀行倒閉。
■監管機構可迫使債券持有人或放貸銀行等債權人,分擔財困銀行的損失。
■監管機構可要求緩衝資本水平不足的銀行增資、削減花紅、辭退管理層等。
■監管機構將接管破產銀行、更換管理層、發行新股、全部或局部出售銀行等 。
■歐洲銀行業監管局(EBA)將協調跨境銀行的倒閉,若成員國監管機構發生爭論,將由EBA作最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