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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從內地回港時,被廉署拘捕。圖為羅湖免稅店。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香港海關一向致力打擊私煙。但一名駐守羅湖檢查站的見習海關關員,卻知法犯法,3度趁上班前夕極速出入境,並在離境大堂免稅店購買共1,200支香煙。當他入境時,卻沒有向入境大堂的海關人員申報其行李中的香煙數目。而該等香煙數目已超出海關關長在憲報刊登的限量。見習關員昨承認3項未有向海關人員申報罪,被判罰款和補交稅款共13,200元。
被告鄭智鋒(26歲)報稱香港海關關員。鄭智鋒承認,於去年2月7日、19日和6月19日,在羅湖檢查站,未有向一名海關關員申報其私人行李中的應課稅品共有1,200支香煙。
14分鐘內檢查站離港返港
案情指出,被告隸屬羅湖檢查站乘客處理小組,職責包括為旅客清關及預防和偵緝走私應課稅品。被告於上述控罪日期上班不久,14至16分鐘內,於羅湖檢查站離港和返港。而離境大堂免稅店的閉路電視紀錄顯示,被告3次離境進入店舖後,均購買2條10包裝、即400支未完稅香煙。當他回港後,卻沒有向入境大堂的海關人員申報其行李中的香煙數目。而該等香煙已超出海關關長在憲報刊登的數量。
被捕時身上檢免稅煙及收據
被告於去年6月19日,從內地回港時,被廉署拘捕,並在其身上檢獲2條10包裝免稅香煙,以及一張當日的免稅店收據。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曾於去年2月7日、19日和6月19日,在離境時購買2條10包裝免稅煙,且未有向海關申報,從而逃稅1,440元。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任職見習海關關員,在家中是一名孝順兒子。他犯案時,正值休班時間,因一時貪心而犯案,現已知錯。辯方並強調,被告所攜帶的私煙為自用,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無案底,予以輕判。
根據案發時的法例第109G章《應課稅品(豁免數量)公告》,任何香港身份證持有人,若離港24小時,只能在回港時攜帶60支免稅煙自用,如屬非免稅商品或超出限量,須行經申報通道支付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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