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寶瑤)部分骨灰龕場營辦商不服被列入「表二」名單內,入稟法院提出司法覆核,雙方的爭拗重心是地契條款指「不能存放人體遺骸」,當中「人體遺骸」與「骨灰」有否分野?雙方各執一詞。營辦商堅稱骨灰經過完全火化,灰燼不算是「人體遺骸」,當局卻認為「人體遺骸」的定義已包括骨灰。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條款對「人體遺骸」的定義存有「灰色地帶」,法院也難以清晰釐定,他認為最理想的做法是當局一刀切立法界定,並同時加快物色選址興建骨灰龕。
灰燼非遺骸 塊狀仍然是
陸偉雄認為,是次法律爭議關鍵是「人體遺骸」的定義,因為遺體經過高溫火化,常理而言灰燼不算是「遺骸」,但火化也不能盡化灰,部分遺骸會呈塊狀,這些塊狀物有可能被界定為「人體遺骸」。
法例不明晰 須定一刀切
他指出,這是法例不清晰的地方,但營辦商入稟法院,也未必可以達到預期效果,因為由排期到審訊動輒數年時間,掀起漫長拉鋸戰,期間當局有可能已經完成立法規範龕場的程序。他認為,現時最可行的方法,是由港府一刀切清楚立法訂明違法經營的定義,以免市民受拖累,與此同時,有關部門要盡快物色骨灰龕用地,解決市民對龕位的需求之餘,又可以打擊違規的私營龕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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