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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地外交部駐港公署 林鄭稱符合既有規定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1-2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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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鄭月娥強調,特區政府增批土地予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符合一貫政策及程序。香港文匯報記者梁祖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特區政府以象徵式1,000元的地價,批出西半山波老道一幅面積約為2,100平方米的政府用地予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有香港反對派借題發揮提出質疑。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強調,特派員公署為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設立的政府機構,負責處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直接支持香港特區政府的運作,故特派員公署現有及增批用地均屬「政府用途」,在現行批地政策下毋須進行公眾諮詢或經城規會審議,做法符合既有規定。

 在立法會會議上,公民黨議員陳淑莊聲言,當局是次批地「在社會上引起迴響」,質疑特區政府應當就此事「檢討」,又要求當局「交代」是否有向中央政府的駐港機構批出其他土地、售賣物業或租出物業。

批地政策行之有效毋須檢討

 林鄭月娥在回應時表示,特區政府直接批出土地予機構作指定用途的政策由來已久,且行之有效,而經過多年實踐,有關政策能有效確保土地資源因應本港的社會和經濟發展得以善用,能適時和適切地滿足香港在經濟、社會或社區方面的需求,在處理這類批地申請時,均會按申請個案的實際情況,作出審慎考慮,證明符合公眾利益後,由行政會議逐一審批,或由獲授權當局按照行政會議所訂定的批核準則逐一審批,故當局認為沒有檢討的需要。

 她續說,自1997年7月1日至今,除了是次增批地段作特派員公署增建用途外,特區政府並沒有向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的政府機構批出、出售或租出政府土地或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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