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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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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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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創新創業主體

第三章 科技研發、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

第四章 人才資源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七章 政府服務和管理

第八章 核心區建設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章 人才資源

第三十六條

 本市在示範區建設人才特區。

 示範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示範區創新創業型人才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流動、評價等制度,為示範區內的人才發展提供服務和保障。

第三十七條 支持示範區內的組織根據需要引進高端領軍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為高端領軍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在企業設立、項目申報、科研條件保障、戶口或者居住證辦理、房屋購買和租賃等方面提供便利。

 本市在示範區建立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相適應的職稱評價制度,為工程技術人員提供職稱評價服務;對示範區內的企業引進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方面的緊缺人才,建立側重能力、業績、潛力、貢獻等綜合素質的人才評價機制和突出貢獻人才的直接引進機制。

第三十八條 示範區內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採取職務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票期權、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對作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股權和分紅激勵。

 示範區內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可以探索符合自身特點和有利於鼓勵創新的激勵機制。

第三十九條 支持高等院校利用自身優勢,結合示範區的發展需求開展新的學科建設,開設創新創業培訓課程。支持示範區內的企業接收高等院校學生實習和就業,促進企業與高等院校合作培養創新型人才。

 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負責人舉薦人才在示範區承擔重大科技創新和產業化項目。

第四十條 鼓勵協會等社會組織在示範區開展人才信用評價和管理,建立人才信用記錄,推廣使用人才信用報告等信用產品。

第四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教育、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示範區內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與企業的溝通交流機制,促進科技人員與企業的雙向選擇。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示範區創新創業、為示範區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四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在示範區開展金融創新,促進技術與資本的對接。

 市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健全企業上市聯動機制,為企業上市提供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支持示範區內的企業上市。支持示範區內的企業在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支持示範區內的企業運用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公司債、信託計劃等方式籌集資金,拓寬直接融資渠道。

第四十四條 支持商業銀行、擔保機構、保險機構和小額貸款機構開展針對示範區內企業的知識產權質押、信用貸款等業務。

 支持商業銀行在示範區內設立專營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考核獎勵、風險管理、授信、貸款審批和發放等機制,為企業融資服務。

 支持企業和其他組織在示範區內設立為科技型企業服務的小額貸款機構和擔保機構。

 本市建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為商業銀行、擔保機構、保險機構和小額貸款機構開展針對示範區內企業的知識產權質押、信用貸款、信用保險、貿易融資、產業鏈融資等提供風險補償。

第四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設立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和基金,採取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等多種方式,支持境內外創業投資機構在示範區開展不同階段的投資業務。

第四十六條 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商業銀行、擔保機構、保險機構為示範區內的中小企業投標承擔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立項的重大建設工程提供優惠、便捷的金融服務,對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或者其他資金支持。

第四十七條 支持示範區內的企業購買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營業中斷保險、信用保險、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健康保險、意外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商業養老保險等保險服務。

鼓勵保險機構在示範區設立專營機構,創新保險產品,建立保險理賠快速通道,分散企業創業風險。

第四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示範區內的企業開展併購重組,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四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示範區發展規劃綱要的要求,統籌示範區與周邊地區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以及其他配套設施的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五十條 示範區集中新建區的建設用地應當用於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和配套設施建設。

 鼓勵將示範區城市建成區存量土地用於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

 市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示範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評價和動態監測機制,提高建設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五十一條 示範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建立對企業使用示範區建設用地的聯審機制,制定示範區的產業目錄和項目入駐標準、程序,統籌企業、項目的進入、調整和遷出。

第五十二條 示範區內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研發和產業化項目用地,經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採取協議出讓等方式。

 示範區內原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轉讓、改變用途;確需轉讓的,須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有優先購買權。

 示範區探索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的流轉機制,重大科技成果研發和產業化項目可以通過租賃、入股和聯營聯建等方式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第七章 政府服務和管理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會同國務院相關部門建立示範區科技創新和產業化促進中心服務平台,健全跨層級聯合工作機制,統籌政府的資金投入和土地、人才、技術等創新資源配置,推進政策先行先試、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科技金融改革、創新型人才服務、新技術應用推廣和新產品政府採購等工作。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示範區發展規劃綱要和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生態良好、節能環保、用地集約、產業聚集、設施配套的原則,編制示範區建設的各類規劃。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組織實施相關規劃。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示範區各類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可以依法對規劃進行調整。

第五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示範區內的組織和個人辦理行政許可、審批、年檢和其他服務、管理事項,應當簡化程序、縮短期限、減少層級、優化流程,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方式,主動公開對示範區建設所採取的支持措施的適用範圍、標準和條件、申請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信息,方便組織和個人查詢。

第五十六條 本市實行示範區重大行政決策公開徵求意見制度和科學論證制度。有關示範區建設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機關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媒體公開徵集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並組織專家或者研究諮詢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論證。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協會等社會組織的溝通協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相關政策、規劃、計劃的起草和擬訂,歸集、反映行業動態或者成員訴求,反饋相關政策實施情況。

第五十七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金融、專利、商標、著作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建設人才流動和技術、資本、產權交易的平台,促進創新要素的聚集和高效配置。

第五十八條 市統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示範區統計機構,建立並完善符合示範區發展特點的統計指標體系,負責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對示範區建設情況進行監測、分析、預警和評價,組織編制並定期發佈中關村指數。

第五十九條 示範區應當完善企業信用體系,建立健全企業信用信息的數據庫和公共服務平台,推廣使用企業信用報告等信用產品,培育信用產品的應用市場。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採購、財政資助、政府投資項目招標等事項辦理中,將企業信用報告作為了解企業信用狀況的參考。

 鼓勵商業銀行、擔保機構、小額貸款機構在融資服務中使用企業信用報告。

第六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為示範區內的組織和個人開展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提供便利,支持企業在境外開展生產、研發、服務、投資等跨國經營活動。

 示範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科技園區的合作,推動人才交流、協同創新和產業合作。

第八章 核心區建設

第六十一條 為發揮創新資源優勢,推進體制機制創新,集中力量重點突破,帶動示範區整體發展,根據自主創新資源分佈狀況,在示範區設立核心區,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產學研用創新體系建設、科技成果研發、轉化和股權激勵、科技金融改革、科技經費改革、新型產業組織參與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政府採購、工商管理、社會組織管理等體制機制創新的政策和措施在核心區先行先試。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劃分管理權限、簡化管理程序、直接委託等方式,推進核心區行政審批改革。核心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等方式,優化審批流程,減化審批環節。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減少執法層次、適當下移執法重心的原則,推進核心區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核心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承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的行政執法權。

第六十四條 核心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示範區發展規劃綱要和核心區的實際需要,研究制定和實施有利於組織和個人在核心區創新創業的政策和措施。

第六十五條 核心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示範區發展規劃綱要,通過規劃實施、環境建設、業態調整等方式,推動核心區的土地、資金、人才、技術等資源的統籌配置,吸引創新要素在核心區聚集,建設高端產業集群。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實施本條例需要制定配套規章或者其他具體辦法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研究制定並發佈實施。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同時廢止。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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