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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柴灣山翠苑一對夫婦購入2個相連單位,2人徵詢過建築師及房委會,都認為單位中間的相隔牆並非大廈主力牆,即使拆牆也不影響樓宇結構,但夫婦打通2個單位的大計卻遭業主立案法團阻止。高院昨裁定那幅相隔牆並非業主夫婦所擁有,案件將排期正審。
原告為譚詩敏及其莫姓丈夫所持有的永陞國際有限公司,被告為山翠苑業主立案法團。
原告指出,根據2個單位的圖則,涉案相隔牆都被填上顏色,意即他們購買單位時已一併購入相隔牆,再者,其他人根本無法使用那幅牆,故他們獨家享用而成為那幅牆的業主。
公契條款不可作結構改動
但法官指出,房委會根本沒有可能把一幅牆同時售予2名買家,此外,如果先搬入其中一間單位的業主把牆拆掉,房委會就不能出售另一單位,故原告說法並不合理。法官又於判辭指出,山翠苑公契有條款列明業主不可以作出結構改動。法官認為案件有可爭議之處,故讓業主立案法團提出抗辯,案件將排期正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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