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法例只有概念性條例,法庭未來可能會有不同演繹。
■草案對合謀定價的定義不清晰,如有醫學會定立收費指引,易誤墮法網。
■私人訴訟易生無理投訴,增加中小企經營成本。
■草案內第一行為守則,變相規管收購合併。
■違反競爭法的最高罰則過高。
■競爭事務委員會權力過大。
■競爭事務委員會對主體法例可能有過多的主觀演繹。
■草案對「市場」等定義不清。
■草案缺乏具體的執行指引。
■外國相關條例設有中小企豁免,草案未對中小企設有豁免。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徐海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