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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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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論香港:「超級區選」議員修訂方案不可取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2-15]     我要評論

宋小莊 法學博士

 「超級區議員」選舉方案,立法會不同派別的議員已提出多項修訂,其中主要的有:(一)「超級議員」的提名人數從15名下調至10名。(二)允許曾擔任區議員者參選。(三)區議會(第二)界別的選區從全港一個選區改為五個選區,各區產生一名「超級議員」。上述修訂,除程序上不符合《基本法》外,其修訂內容也不合理。

 政府已向立法會提交《2010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落實區議會(第二)界別的選舉方案。所謂區議會(第二)界別,就是新區議會改良界別或被傳媒稱為「超級區議會」界別。

議員提出修訂有違行政主導原則

 該條例在法理上涉及政治體制,根據香港《基本法》第74條的規定,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法律草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換句話說,議員不得提出涉及政治體制的法律草案,包括其修正案。這是港澳特區行政主導的一個特色。澳門仍堅持這一特色,但香港已經不能堅持了。

 就上述「超級議員」法案而言,立法會不同派別的議員已提出多項修訂,其中主要的有:(一)「超級議員」的提名人數從15名下調至10名。(二)允許曾擔任區議員者參選。(三)區議會(第二)界別的選區從全港一個選區改為五個選區,各區產生一名「超級議員」。上述修訂,除程序上不符合《基本法》外,其修訂內容也不合理。茲分述如下:

降低門檻有損代表性

 把提名人數下調,無非想降低門檻,讓更多的區議員獲得參選資格。但既然大家都稱之為「超級議員」,應當有超級的門檻才合理。降低了門檻豈不是成為「低級」議員?再說即使不下調,也可能有20多名區議員獲得參選資格。這對只有5個議席的大選區而言,已經是太多了。如下調提名門檻,可能有30多名區議員參選。就常理推斷,他們中的大多數所獲得的選票將必然少於3%,豈不是連累落選者被沒收按金?其實,在區議會有代表性的區議員才應當獲得提名,當選才有意義。如果參選人太多,選票過度分散,獲得3萬至5萬選票也能當選,豈不是丟了「超級議員」的「威風」?

 到底「超級議員」只能由現任區議員參選,還是也允許前任區議員參選,的確各有利弊。如現任區議員才能參選,則其當選後便是雙料議員,增加工作負擔,不知能否勝任。如前任區議員也允許參選,則可避免這種情況。但區議會界別屬於功能界別,功能界別需要當前能代表該界別的人物出來參選。前區議員只要參加區議會選舉,就可以證明這一點,成為「超級議員」也順理成章。雙料議員的工作儘管很忙,但只要配備適當而能幹的助理,並非不能勝任。權衡之下,似乎仍限制現任區議員參選為宜,才能延續功能界別的傳統。

主張分區選舉有政治圖謀

 至於將區議會(第二)界別從一個選區變身為五個選區,則不但不符合功能界別的原來做法,而且有明顯的派系考量。在法理上功能界別是不能分割的,除非有非此不可的理由。商界分第一、第二兩個界別,工業界也分第一、第二兩個界別,各產生一名議員,是自然形成的。而勞工界產生三名議員,就不再分第一、第二、第三界別。同理區議會(第二)界別雖然產生五名議員,但也不該分區。

 主張分區者試圖利用目前香港存在「六四之比」的投票傾向,謀取更多的議席。按全港一個選區推算,五席之中,反對派可佔三席。但如按五個分區選舉,反對派可全佔五席。可見,將區議會(第二)界別分區選舉是別有圖謀的。

 依筆者之見,政府提出的方案雖然不是十分理想,但尚可接受。反而議員們提出的各種修改意見並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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