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各黨派均要求政府修改預算案,但財爺至今仍然「企硬」,令人擔心倘最終未達共識,新年度預算案可能會歷史性被否決,帶來憲制危機。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50條規定,倘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