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台灣當局內部事務主管部門10日通過「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將大陸配偶父母親來台探親的停留時間由現行的2個月增為3個月,若大陸配偶懷孕7個月以上或坐月子,則可以延長到6個月。但是,大陸配偶父母親來台探親停留不能辦理延期,且每年來台不能超過2次。
新增陸生親屬赴台規定
為因應大陸學生來台就學和兩岸學術文化交流需要,這次還將增加陸生親屬來台探親相關規定,規定來台就讀2年制副學士班、學士班的陸生父母,以及來台就讀碩士班、博士班的陸生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可來台探親,上述對象在台停留期間不超過15日,且不得申請延期。
配合兩岸簽署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新修訂的辦法中也增訂大陸經貿投資經營管理者父母來台探親的配套措施,放寬部分對象家人來台探親的規定,放寬對象包括:大陸駐台機構人員的父母、配偶、子女或岳父母,航空(運)公司駐點人員的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以及大陸地區部分經貿專業人士的父母。
據悉,上述條文修正草案將在報請台行政當局核定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