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羅洪嘯、王曉雪 北京報道)《公積金管理條例》(簡稱《條例》)修改將重啟,國家住建部、發改委、財政部、審計署等多部門組成的調研組已從3月開始,就《條例》的實施和修訂深入湖北、湖南等多省份開展調研,重點主要在於公積金制度的運作機制,以及資金使用效率和監管問題等各方面。其中,「公積金與保障房關係」亦成為重點,此次修改或使得之前飽受爭議的公積金支持保障房建設「合法化」。
多個部委派員 赴數省調研
調研自3月中旬開始,調研組由住建部、財政部、發改委等部門的副司級幹部帶隊,在寧夏、陝西、湖北、湖南等省份各選2個城市,就住房公積金的基本情況和存在問題與改進建議兩部分進行調研。
值得注意的是,住房公積金結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問題成為是次調研重點。對此,中國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員尹中立指出,住房公積金結合保障性安居工程一直飽受爭議,一方面住房公積金的保障性決定了其可以投入至保障房的建設中,但另一方面住房公積金屬於個人繳納,是個人財產不可分割的一個部分,劃撥至保障房是對公積金繳納個人合法利益的踐踏。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數據顯示,截止到2008年末,全國公積金資金沉澱3,193億。而此前,住建部、財政部等7部委聯合印發《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儘管該通知拓寬了公積金資金和保障房結合面,規定閒置公積金可直接利用到保障房安居工程的整體建設中。然而,公積金支持保障房建設的合法化問題卻始終飽受爭議。
相關法規欠缺 學者存憂慮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何兵表示,2002年修訂的《住房公積金條例》作為住房公積金工作的最高法規已明確指出,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而住房公積金貸款建保障房,其貸款的對象並不是住房公積金繳納者,建好後其享受者也不都是住房公積金的提供者,根據其用途已經明顯違反上位法。
尹中立並表示,一旦放開住房公積金投入至保障房在全國推行,在相關法律法規欠缺、規章制度、監督權力歸屬不足的情況下,假如巨額的住房公積金資金出現安全問題,出現呆賬、壞賬,將直接損害住房公積金繳納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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