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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4月,吳英非法集資案在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王屹峰 浙江報道)頗受關注的「浙江東陽億萬富姐」吳英集資詐騙案二審7日在浙江省金華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二審中,吳英的代理人、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照東、張雁峰繼續為吳英作無罪辯護。據正義網報道,庭審中,吳英首次當庭承認自己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仍否認犯有集資詐騙罪。中新社報道透露,吳英本人在庭上作最後陳述時,首次向案件中那些「還沒有還上債務的債權人」表示歉意。
09年4月,吳英曾在此一審。當年底,金華市中級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吳英不服,遂提起上訴。一審中,金華市中院認定吳英借資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一審判決書中稱,「隨意處置集資款,在負債纍纍,無經濟實力且無經營管理能力的情況下,不計回報,虛假設立公司,揮霍集資款。」據知情人士透露,二審中,釐清以白手起家創辦本色集團的吳英所借資金究竟是用於正常經營活動,還是個人揮霍挪作他用,或將成為判決關鍵。
承認非法吸款 否認集資詐騙
吳英的上訴理由直指案件焦點—所借資金目的為何。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院、檢察院、公安廳曾聯合下發《當前辦理集資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其中規定「為生產經營所需,以承諾還本分紅或者付息的方式,向相對固定的人員籌集資金,主要用於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作為民間借貸糾紛處理」,而「不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者集資詐騙犯罪」。
正義網的消息稱,在二審中,吳英認為自己主觀上無詐騙故意、借款中無詐騙行為,借款大部分是以企業名義借的,表示自己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是肆意揮霍財產,而是正常的企業經營,自己已經支付了大量利息,並不存在非法佔有的故意,因此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她稱,即使構罪,也應認定為單位犯罪。
律師提新證 續作無罪辯護
吳英的辯護人認為她不構成犯罪,借貸行為屬於正常的民間借款。辯護律師還當庭提交了5份新的證人證言:部分本案受害人提出與吳英的借貸屬於正常民間借貸。同時,律師還希望法院考慮吳英此前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的情況,認為應認定吳英立功,甚至有重大立功表現。
出庭檢察員對吳英及其辯護律師的觀點進行了駁斥,認為吳英在成立本色集團及下屬多家企業之前就已經大量借債,利息比銀行高18-30倍,她能夠支付利息也是靠新借款,完全沒有顧及自身償還能力,到後期吳英已無能力在東陽當地取得新借款還轉向麗水等地尋求新的借款。因此,吳英所謂的經營根本不是正常的經營行為。此外,吳英還大量將珠寶等高價物品贈與他人,盲目投資期貨巨虧4,700餘萬元,盲目競標東陽某地塊,致使800萬元保證金被沒收等,足以說明吳英在肆意揮霍集資款。此外,針對吳英集資詐騙是否屬於單位行為,出庭檢察員認為吳英成立本色集團等多家企業就是為了實施集資詐騙,公司成立後並沒實際生產經營而是被用作詐騙工具進行非法集資,因此應當屬於自然人犯罪,而非單位犯罪。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判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至下午3時15分,庭審結束,審判長宣佈將擇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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