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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不斷:法律存真空 公私先釐清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5-08]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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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流動巡邏警務站,裝有先進的探頭設備,周圍一舉一動在車內一目了然。資料圖片

 即使在政府層面,要做好探頭的管理工作亦不簡單,其中的一大難點就在於法律真空。調查發現,中國目前僅對政府部門安裝的探頭作出一些規定,對企業及個人安裝的則未有明確規範。而且,探頭使用過程中產生的隱私權、公共空間等概念始終在學界爭論不休,因此近年來雖然有關探頭的爭議一直存在,但法律方面的推進卻較慢。

侵隱私概念 三條涉探頭

 探頭究竟怎樣使用才算是侵犯隱私?律師余炳榮指出,要搞清這個問題首先要弄明白隱私權的概念。他說,對於公民隱私權保護的明確規定始見於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記者查詢具體條目發現,有十種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的範疇,其中「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肖像」、「洩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三條可與公共場所的探頭有關聯。

並非所有隱私 都受保護

 余炳榮表示,目前內地法律對隱私權所保護的範圍並不完全等同於隱私,即並非個人所有隱私都受法律保護。隱私權是特定民事主體享有的對其個人事務、個人信息和個人領域的自主支配,排除他人侵擾的具體人格權。隱私權的客體包括個人的事務、個人信息和個人領域。具體地說,包括個人朋友往來、夫妻生活、個人不願公開的情報、資料、數據、個人身體的隱蔽部位、日記內容、通信秘密等等。

 余炳榮稱,隱私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願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信息,當事人不願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以及當事人不願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

 按照余炳榮的這一說法,在公共場合所拍攝的一般不可能是個人不願意透露的信息,那麼只有通過探頭收集到普通公民的肖像及個人信息並予以傳播,才可被視為侵犯隱私權。但有關人士仍指出,僅僅從隱私權的角度去解讀攝像頭並不全面,主要用於監管的探頭若移作他用,亦可對個人及社會造成危害,因此,對公共區域內的探頭專門立法應是未來的大勢。

立法頗困難 西方亦如是

 但也有專家指出,即使在一些發達國家,對公共場合探頭的立法亦十分困難。比如美國法律允許在公共場所安裝監控設備,這樣的監控無需得到被監視人的許可,只對某些特定的「合理區域」,如衛生間、衣帽間、更衣室、臥室等場所有所謂隱私權保護。但是保護公共場所的個人隱私在法律上仍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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