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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藏私煙被房委會勒令遷出單位的陳玉華不排除兒子會繼續上訴,又或舉家到房委會總部抗議。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觀塘翠屏北h一名八旬戶主,在公屋單位貯藏7萬支私煙被海關搗破後,遭房委會勒令遷出。惟同層另一由老翁名字登記、供兒子居住的分戶單位,亦同樣需要收回。戶主兒子早前申請司法覆核,向法官申訴自己無辜,根本不知父親在另一單位犯法,但昨被高院判敗訴。法官指出,租約必須覆蓋整個物業,即陳父租用的2個單位,假如房委會只終止其中一個單位的合約,就失去終止合約的意義。房屋署表示,尊重法庭裁決。
父批「一點人情都不給」
申請人陳超華(56歲),一家四口居住翠屏北h一公屋單位,其父陳玉華(78歲)及胞弟則居於同層另一單位。陳父昨獲悉判決後,狠批房委會不公平及「一點兒人情都不給」,坦言現時只好先找地方安置,不排除兒子會繼續上訴,又或者舉家到房委會總部打地鋪抗議。
稱被監5月已受到懲罰
陳父續揚言:「房委會實在太霸道,我一定同它拚個你死我活!」陳父對當年一時糊塗,受公園友人唆擺下藏私煙一事仍表現懊悔,但他稱:「我之前已被判處5個月監禁,受到應有的懲罰,房委會不應還要收我屋。」此外,判辭內容透露房委會曾於去年底提出,可按需要安排他們入住新界中轉屋。自稱年老多病的陳父則稱:「搬到這麼遠,我年紀大,沒有記性,這樣等於叫我去死沒分別!」
判辭指出,房委會對租戶(tenant)及佔用人(occupier)責任有別,今次房委會基於身為租戶的陳父違約而終止租約,即使佔用人陳超華自稱無辜及不知情,也無權繼續佔用單位。法官指出,租約必須覆蓋整個物業,即陳父租用的全部2個單位,假如房委會只終止其中一個單位的合約,讓陳超華留下來,就失去終止合約的意義,陳父甚至可以仗賴兒子寄居其單位內,那麼去年3月31日發出搬遷通知書會變得名存實亡。
房署願安排入住中轉屋
房屋署表示,根據公屋扣分制,同一份租約的住戶無論租用多少個單位,違規扣分都是一同計算,整體家庭成員都受到影響。換言之,同一個登記戶主租用的單位,扣滿15分,房委會都有權收回他租用的所有單位。房署表示尊重法庭裁決,指上訴人和家人目前仍暫時居住在翠屏北h的2個單位,如果他們因被收回單位而無家可歸,房署可考慮安排他們入住新界區的臨時收容中心,若他們符合資格,房署會亦將協助他們辦理申請入住新界區中轉屋手續。此外,房署亦會與社署聯絡,提供協助。
事緣2009年12月,陳父被揭發在其所住單位內儲私煙,香港房屋委員會去年3月31日發出通知書,下令陳父要將2個以他名義登記的公屋單位交還,即陳超華一家4口也不能倖免,陳超華其後向《房屋條例》委任的審裁小組提出上訴,但審裁小組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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