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治祖) 立法會《2011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首度舉行會議,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羅智光表示,條例草案建議,在立法會、區議會及村代表選舉引入越級上訴機制,提出選舉呈請的一方如不滿原訟庭的裁決,可於判決作出當日後的7個工作日天向原訟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若取得許可,可直接向特區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當局已就此諮詢司法機關及鄉議局等,兩者均不反對落實新建議。
立法會於今年3月初通過了《2010年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草案》及《2010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以落實政改方案,並將進一步修訂多條法例,就選出行政長官、村代表、立法會與區議會相關安排作出更改,主要包括選舉呈請上訴機制、候選人免付郵資郵寄宣傳信件安排、行政長官及區議會選舉開資限額,及區議會選舉財政資助計劃等。
7日內須提呈請安排
羅智光昨日在有關的條例草案委員會首次委員會上介紹了新的上訴機制,指當局要求在7日內提出呈請安排,是希望盡早解決不明朗情況,又透露自97年以來,立法會選舉呈請個案約1至2宗、區議會選舉有8宗,村代表選舉則有6宗。
委員會將於下月4日舉行公眾諮詢會,聽取社會各界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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