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為打擊層壓式推銷活動,港府擬修訂法例,明確訂明層壓式推銷的定義,相關法例《禁止層壓式計劃條例草案》昨日刊憲。草案規定,任何人士如明知加入層壓式計劃所得利益完全或在相當程度上源自介紹其他新參與者加入,並曾誘使或企圖誘使他人參與,一律需負上刑責。最高罰則由現時法例訂明的罰款10萬元及監禁3年,提高至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條例草案》將於下月1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社會普遍支持立法建議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表示,現時《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第355章)對「層壓式推銷計劃」的定義,不足以打擊層出不窮藉層壓式運作的不良活動。當局檢討現時的規管模式、成效和運作,於去年12月至今年1月,就取締層壓式計劃的立法建議諮詢公眾,以及徵詢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的意見。社會各界普遍支持當局的立法建議。
《條例草案》建議,訂立更清晰的定義,把層壓式計劃界定為「新參與者必須向其他參與者,或設立計劃人士支付款項(或其他代價),而誘使他們支付相關款項或代價,完全或在相當程度上因為新參與者有機會取得利益(包括財務或其他方面的利益),而有關利益完全或在相當程度上源自介紹其他參與者加入。」條例訂明,計劃有否涉及貨品或服務的行銷並不重要。日後,任何人誘使或企圖誘使他人參與層壓式推銷計劃,一律需負起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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