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在《2007–08施政報告》中,公布一系列文物保育措施,當中包括規定凡涉及具歷史或考古學價值的地點或建築物的所有新基本工程項目,必須進行文物影響評估,訂定緩解措施及邀請公眾參與。另外,政府會採用具吸引力及有效的行政方法(包括換地和轉移發展權益等),防止私人擁有的歷史建築遭到拆卸。
-法定古蹟
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下稱《條例》),古物事務監督與古物諮詢委員會商討,並經行政長官批准及刊登憲報後,可宣布個別文物為法定古蹟,受法例保護。隨後,古物事務監督可阻止古蹟的任何改動,或酌情規定改動時必須遵守的條件,以便保護有關古蹟。至今已宣布為法定古蹟的共有98項。
-暫定古蹟
根據《條例》第2A條,為考慮某地方、建築物、地點或構築物是否應宣布為古蹟,主管當局可於諮詢古物諮詢委員會後,藉憲報公告宣布該處為暫定古蹟、暫定歷史建築物或暫定考古或古生物地點或構築物,該處將獲有效期12個月的法定保護,讓政府有更多時間研究保育方案。
-各級別歷史建築
歷史建築評級只屬行政性質,評級本身不會令建築物得到《條例》的法定保護,但當局會積極考慮一級歷史建築名單中,是否有建築物的文物價值已達到「極高門檻」,可根據《條例》宣布為古蹟,並在這些建築物需要得到即時的法定保護,例如當建築物面臨拆卸威脅,或有建議進行可能影響建築物文物價值的改動或重修工程時,根據《條例》採取行動,把建築物宣布為暫定古蹟。
目前,政府會向法定古蹟或將成為法定古蹟的私人物業,提供維修及修復工程,但沒有協助維修已評級為歷史建築的私人物業。 ■參考資料:古物古蹟辦事處 ■香港文匯報記者 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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