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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促修法 重罪應取消追訴期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6-05]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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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國慶冤案涉案軍官以「法律追訴期」為由未被起訴。圖為江國慶母親。資料圖片

 據中通社4日電 由於「江國慶冤案」,謀殺等嚴重罪行是否應該取消法律追訴時效限制,台灣社會就此出現熱議。國民黨「立委」4日召開記者會,促請「法務部」修法,取消嚴重罪行的法律追訴時效,使歹徒無法借此逃避法律制裁。

 謝國梁4日召開記者會表示,空軍士兵江國慶遭錯殺,事件引發民意沸騰,但涉嫌造成冤案的一眾軍官卻被指過了法律追訴期而無法被起訴,引起社會強烈不滿,顯示法律追訴期的存在已不合時宜。

 據了解,台灣目前刑法規定,謀殺、綁架等一類的嚴重罪刑均有一定的法律追訴期限,一般在25到30年之間,假若警方及檢查部門無法在此期間內將其繩之以法,則有關犯人將不能再被起訴,等同無罪釋放。法律學者楊雲驊指出,設定「法律追訴期」的原意在於保持法律的安定性,但對於殺人狂等嚴重危害社會的罪行,外國已取消追訴時效,認為台灣亦應該跟隨國際步伐做出修法。

「法務部」不反對取消

 「法務部」官員林錦村表示,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法務部」不反對取消追訴時效的限制。

 而所謂「一定條件」,包括外國已經有立法先例,以及台灣社會有高度共識;其中外國立法例部分,目前德國、美國等國家已經取消追訴時效限制,「如果台灣的社會有高度共識,那麼『法務部』不會反對取消追訴時效限制」。

 林錦村解釋,如果社會各界有共識,都贊成取消殺人罪的追訴時效限制,那麼「法務部」也不會反對,不排除提出修法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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