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文森、葛沖 北京報道) 中國憲法學會顧問、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廉希聖曾全程參與《基本法》起草工作,他指出,根據《基本法》規定,特區的外交權在中央,但同時特區又可自行處理部分對外事務。然而,《基本法》並沒有具體界定哪些對外事務特區可以自行處理,對於此次所涉及的外交豁免問題,《基本法》亦沒有具體提及和明確界線,而此類案件之前亦從未在「一國兩制」下發生過,根據《基本法》相關規定,終審法院應提請人大釋法。
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漢清認為,終審法院主動尋求釋法,做法合理、清晰,與憲法條文規定相符。他認為《基本法》是全國性的法律,所有省市都需要尊重,故釋法也不應由香港法院進行,而要交由人大常委會處理。
「國家豁免」是國際法的一項原則,中國政府一貫主張,主權國家及其財產應享有豁免,包括管轄豁免和執行豁免。今次案件關鍵是國家豁免之下的「限制豁免」和「絕對豁免」兩種做法,現時發達國家普遍採用前者,但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則採用後者。法學博士兼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宋小莊在其文章中明言,是次剛果案問題在於如以回歸前英國「限制豁免」的法律延伸到回歸後的香港,做法不當;目前香港已回歸中國,香港應採納中國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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