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昨日表示,當局在處理違規僭建物問題時絕對不會考慮「特赦」,否則只會違反法治精神;而有建議提出可否透過補地價從而豁免已僭建的建築物,林鄭月娥亦指建議不可行亦不合理。事實上,僭建屬於違法行為,處理僭建應依法辦事,輕言「特赦」不僅有違法治精神,對其他守法業主亦不公平,而且會助長僭建之風,令僭建問題更加嚴重。也要看到,樓宇的僭建問題不僅牽扯面廣,而且情況各有不同,當局應循序漸進區別處理,對於有即時危險的立即清拆,程度較輕的可採取「釘契」、罰款等方式促使業主自行拆除,至於無關安全的小型僭建物可考慮給予適度豁免,減輕對社會影響。
據當局估計,目前全港的僭建物多達40萬個,相信未被發現的應遠高於此數,特別是在舊區唐樓,僭建物更是舉目皆是。本港租金高昂,不少基層市民唯有蝸居在「騎樓房」、「閣仔」等僭建地方,有的則在單位上加裝一些生活設施,如冷氣機架、晾衣架等方便生活。由於屋宇署人員長期人手不足,難以巡查恒河沙數般的僭建物,只有在接到投訴後才作跟進,影響了清拆效率。此外,《建築物條例》存在不少灰色地帶,導致僭建問題愈演愈烈,終於演變成席捲全港的僭建風暴。
必須指出,僭建物雖然已到了舉目皆是的地步,但卻不能因此「法不責眾」,甚至以「特赦」或賠償等方式解決,這不啻是將僭建行為合法化,後果更加嚴重。當局強調不會「特赦」,表達了依法辦事的決心。當然,僭建問題非一朝一夕形成,不同僭建物在性質及程度上也有巨大差別,要一刀切解決並不可行,只會引發巨大爭議,令措施落實更為困難。
較務實的做法,是將全港的僭建物分門別類處理,先由屋宇署有系統地調查整理全港的僭建物,根據危險程度分類。對於有結構危險的僭建物,屋宇署應立即向業主發出清拆令及限期,如逾期未拆應由屋宇署強行拆除,對於這一類僭建物當局必須雷厲風行,並嚴肅懲治違法業主。對於一些不影響樓宇結構,沒有即時危險的僭建物,最好的辦法是要求業主自行清拆,當局可研究要求業主轉讓物業時須提交證明書,由專業工程師檢定沒有僭建物後,才可轉售或做按揭,甚或以較重的罰款去促使業主處理,勝過單由屋宇署人員跟進全港40多萬個僭建物。同時,一些對安全只有輕微影響的僭建物,當局可實事求是地予以豁免,減輕對市民生活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