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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皇發表示,集體官契批出的村屋因涉及複雜歷史因素,政府不應一刀切強行執法。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聶曉輝)香港的僭建問題嚴重,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昨與鄉議局達成部分共識,在1972年後興建的丁屋,如出現加建第4層或以上、面積遠超700呎等嚴重違規情況,會即時執法取締,但天台太陽能熱水器等小型環保設施,則可獲豁免。林鄭月娥強調,當中並不存在任何妥協或特赦。發展局指出,建於3樓天台的玻璃屋等僭建物亦須拆除,但如面積不超過天台一半,則在分階段執法下可暫緩執行。鄉議局主席劉皇發卻認為,當局應容許面積不超過天台一半的玻璃屋繼續保留,毋須清拆,有關問題要再行研究。
1905年官契屋擬申覆核
本港現時約有3.6萬間1972年後批出的丁屋,但亦有一些在1905年透過集體官契批地興建的村屋。鄉議局認為,1905年集體官契批出的村屋,並沒有限制建築物高度及面積,理應不受規管,不應「一刀切」執法,與林鄭月娥認為應「一視同仁」的立場存在分歧,正計劃透過司法覆核解決。劉皇發說:「集體官契上沒有限制建築物高度及面積,涉及複雜歷史因素,若強行執法,可能會在政治、經濟及民生方面都會出現震盪,希望透過法律釐清。」
林鄭月娥昨晨與鄉議局開會,集中討論新界村屋僭建物的問題,她在會後形容接近2小時的會議,氣氛相當良好,鄉議局更首次認同加建第4層或以上的僭建物應予拆除。
發展局:村屋超高均屬僭建
發展局指出,任何超越新界村屋高度限制的天台搭建物均屬僭建物,必須拆除。林鄭月娥強調,如發現新界村屋有即時危險,屋宇署必會執法,當中不存任何妥協。她表示,天台加建物的建築物料並不重要,如屬第4層或以上者,必須拆除,包括加建的玻璃屋。
不過,由於新界村屋僭建物非常多,當局會分類規管及分階段執法。發展局指出,建於3樓天台的玻璃屋等僭建物,假如面積不超過天台一半,在分階段執法下可暫緩清拆。劉皇發認為,當局過去容許面積不超過天台一半的玻璃屋,毋須清拆,要再與當局研究有關問題。
林鄭月娥強調,任何方案均不涉及特赦的考慮或安排,亦不存在用收費來代替執法:「用罰款或錢來解決或保留一個僭建物,並非法律精神,不能接受。」對於若發出清拆令後,業主仍不遵從便應開始罰款至拆掉為止的建議,林鄭月娥表示會持開放態度,但必須先經過社會討論及修訂法律才成。
此外,當局會參考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有豁免項目及可經過檢核的制度,現存於村屋內一些小型環保及適意設施,如在天台安裝太陽能熱水器、在門口有小型簷篷或露台上有防盜鐵欄等,均可獲得保留,往後新建村屋亦獲准加建。
發展局會在本月28日就新界村屋僭建物問題諮詢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並會與鄉議局繼續磋商。立法會議員李永達表示,既然港府與鄉議局已達成共識,屋宇署不應再採取拖延手法,應盡快拆除違規僭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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