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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已發展國家的新能源或低碳技術已經有一定的成熟程度。資料圖片
——能源科技與環境+全球化+現代中國
為了應對人為因素導致的全球氣候變化,聯合國於1994年正式成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公約》),定期每年召開氣候大會促進國際合作。其中最具爭議的是2009年哥本哈根會議,已發展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就如何分配減排責任產生嚴重分歧。氣候是共同擁有的資產,到底如何才能建立一個公平的國際制度,同時能有效緩減氣候變化的影響,國際間至今仍未能達成一致的共識。 ■作者:陳鈺璘 教育社企
發展中國家承受近8成損失
雖然氣候變化是全球性的,然而由於地理因素及各國對氣候變化的適應程度不同,其受影響程度亦有差異。其中發展中國家需承受氣候變化所造成的75%至80%的損失及影響,包括天然災害、經濟及社會的損失,甚至面臨因水平線上升而被淹沒的威脅(如馬爾代夫群島大部分的土地及孟加拉18%的土地)。世界銀行指出,本世紀的海平面可能上升一米,將對發展中國家6,000多萬人和2,000多億美元的資產造成威脅。
資料來源: 《2010年世界發展報告:發展與氣候變化》,世界銀行
誰應承擔最大減排責任?
全球氣候變化日趨嚴重,不斷威脅人類的生活,到底哪些國家應該承擔最大的減排責任呢?已發展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主要的爭論在於現時的減排義務以及歷史的排放責任。
已發展國家:按碳排放量
已發展國家針對現時發展中國家的碳排量持續上升,其中以中國最為顯著,甚至超越美國成為全球最大碳排國 (資料一),因此如果缺乏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減排參與,從其目前不斷上升的總排放量而言,只有已發展國家單方減排無助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為了緩減未來的氣候變化,發展中國家亦應承擔責任。
發展中國家:按歷史責任
然而,如果追溯過去累積碳排總量,就會發現嚴重的資源及責任分配不均。美國自1960年以來累積的總碳排量成為全球之首,遠遠拋離第二位的中國(資料二),如果以目前的碳排速度計算,中國需要花上500年的時間才能達到跟美國相若的累積排放量。由於人為溫室氣體對氣候所造成的影響會持續幾十年甚至更遠,因此面對歷史責任的問題,已發展國家責無旁貸。
另外,以上提及的總碳排量、歷史累積碳排量及人均碳排量都是從直接排放源(生產國)來衡量碳排責任。然而,由於很多已發展國家的生產工廠都遷至發展中國家,或發展中國家生產的高碳產品有一部分最終都出口至已發展國家,這不僅會造成二氧化碳的大量直接排放,而且更會因碳排而造成排放地的其他次要污染後果,若單以直接排放源頭計算又是否公平呢?
貫徹公平原則 先發展後減排
即使發展中國家在某程度上同意減排及應對氣候變化的方向,但就其發展權上她們堅持「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就其不同的發展階段承擔與已發展國家不同的減排程度。對於發展中國家而言,現時的首要以及發展過程中最基本的考慮是國內減貧、經濟和社會發展。因為已發展國家於工業化時期過度排放(資料二)所導致現時的氣候變化,而阻礙了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利及進度是不公平的。
世界資源耗量不平均
各國人均碳排量反映了全球資源分布的重大差異(資料二),已發展國家的人均排放量比發展中國家多出幾倍甚至幾十倍,已發展國家佔全球1/6人口卻排放全球近2/3的溫室氣體。已發展國家的新能源或低碳技術已經有一定的成熟程度,其溫室氣體排放量理應逐漸下降,然而由於其人民生活質素上升,於高科技的耗電及排放亦同時上升,如汽車、冷氣等。
相反對於發展中國家及不發達國家而言,碳排量除了受其龐大人口影響,還會因其低碳技術落後及可投放資金及資源不足而影響。在這樣的前提底下要求發展中國家承擔減排責任是十分困難的,而且會阻礙其發展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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